一、回遷房私下協議的生效問題
回遷房私下協議的生效問題,主要涉及到《合同法》和《不動產權證書》的問題。根據《合同法》第69條規定:“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為準的協議,經書面通知或者更正后,可以視為有效的協議。”根據《不動產權證書》第10條規定:“當事人在不動產權證書上載明的權利、義務,自證書頒發之日起生效。”因此,如果回遷房私下協議已經在不動產權證書上載明,那么該協議即視為有效。
但是,對于尚未在不動產權證書上載明的私下協議,是否生效,目前法律上尚未有明確的規定。實踐中,一般認為,如果雙方已經達成了私下協議,但尚未辦理產權轉移手續,該協議不生效。這是因為,在不動產權證書上載明前,該協議并未發生法律上的效力,也就無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。
二、回遷房簽的協議有用嗎
回遷房簽的協議是否有效,取決于協議的具體內容。如果協議符合法律規定,那么該協議是有效的。但是,如果協議存在以下問題,可能會導致協議無效:
1. 違反法律規定的強制性規定。例如,回遷房交易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,如果沒有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,那么該協議可能無效。
2. 違反誠信原則。例如,一方以欺詐、脅迫等手段達成的協議,可能會無效。
3. 沒有合法的主體參加協議。例如,只有部分村民參與回遷房交易,那么該協議可能會無效。
如果回遷房私下協議存在以上問題,那么簽的協議可能無效。但是,在實踐中,如果沒有以上問題,那么簽的協議一般是有效的。這是因為,在回遷房交易中,一般情況下,相關部門和法律都不會對私下協議的有效性進行干預,因此,簽的協議一般是有效的。
回遷房私下協議是否生效,取決于協議的具體內容,如果協議存在以上問題,那么協議可能無效。但是,如果沒有以上問題,那么簽的協議一般是有效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