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農村宅基地收回的規定
1. 保護農村宅基地的權利,禁止任何人非法占用農村宅基地。如果因房屋買賣、租賃、抵押、離婚等原因導致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轉移,原主人有權依法收回。
2. 農村宅基地的收回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的規定,農村宅基地的收回必須符合以下條件:(1)必須是本集體成員申請的;(2)必須是在原宅基用地范圍內建造房屋的;(3)必須是用于居住或者農業生產的。
3. 農村宅基地的收回程序也必須經過合法的程序。農村宅基地的收回一般由當地政府或者村組織進行,需要經過下列程序:(1)申請:申請人需要向當地政府或者村組織提交申請,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;(2)審核:當地政府或者村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進行審核,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,并頒發土地證書;(3)收回:如果原主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,政府或者村組織應當收回農村宅基地,并補償相應的損失。
二、農村宅基地收回補償的方式
1. 補償標準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的規定,農村宅基地的補償標準按照當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。如果當地市場價格較低,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經濟情況給予一定的補貼。
2. 補償方式:農村宅基地的補償方式包括現金補償和土地補償。現金補償是指政府將補償款直接支付給申請人,土地補償是指政府將補償款用于購買申請人的土地使用權。